top of page
搜尋


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:碳市場為何重回ESG關注焦點──以及其如今的合理運用方式
碳市場討論再次轉變 《巴黎協定》(2015年)第六條正日益成為跨國碳交易和碳信用額度的參考基礎。 經過多年關於可信度、重複計算和聲明力度不足的爭論,政策制定者和市場參與者正從“碳市場是否應該存在?”轉向“哪些規則能使其具有投資價值和可信度?” 對於永續發展領域的領導者而言,這種轉變至關重要:它改變了可以聲明的內容、必須如何記錄以及買家會接受的內容。 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簡述(及其存在的意義) 第六條使各國能夠自願合作,以實現其氣候目標(國家自主貢獻),包括透過國際碳市場。 其邏輯是務實的:在某些司法管轄區,減排速度和成本往往比其他地區更快或更低,因此,如果核算可信且收益公平分配,合作就能提高減排目標。 第六條的三條「通道」—了解它們的差異 第六條第2款涵蓋國家間的雙邊或俱樂部式轉移,通常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(ITMO)。 第六條第4款建立了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的信用機制,通常被視為清潔發展機制的後續機制,具有集中化的規則和監督。 第六條第8款著重於非市場合作,例如技術轉移和政策協調,其主要成果並非可交易的信用額度。對於企業而言,關鍵在於這些通道在治理、

EcoVision
3月2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.png)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