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:碳市場為何重回ESG關注焦點──以及其如今的合理運用方式

碳市場討論再次轉變


《巴黎協定》(2015年)第六條正日益成為跨國碳交易和碳信用額度的參考基礎。


經過多年關於可信度、重複計算和聲明力度不足的爭論,政策制定者和市場參與者正從“碳市場是否應該存在?”轉向“哪些規則能使其具有投資價值和可信度?”


對於永續發展領域的領導者而言,這種轉變至關重要:它改變了可以聲明的內容、必須如何記錄以及買家會接受的內容。


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簡述(及其存在的意義)


第六條使各國能夠自願合作,以實現其氣候目標(國家自主貢獻),包括透過國際碳市場。


其邏輯是務實的:在某些司法管轄區,減排速度和成本往往比其他地區更快或更低,因此,如果核算可信且收益公平分配,合作就能提高減排目標。


第六條的三條「通道」—了解它們的差異


第六條第2款涵蓋國家間的雙邊或俱樂部式轉移,通常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(ITMO)。


第六條第4款建立了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的信用機制,通常被視為清潔發展機制的後續機制,具有集中化的規則和監督。


第六條第8款著重於非市場合作,例如技術轉移和政策協調,其主要成果並非可交易的信用額度。對於企業而言,關鍵在於這些通道在治理、可追溯性和聲明適用性方面存在差異。


誠信至上:相應調整,避免重複計算


第六條的顯著特徵是核算規範-尤其是「相應調整」。


如果東道國授權轉移減排成果,則必須調整其自身的排放平衡,以便接收國能夠將其計入,避免雙方聲稱的減排量相同。


多年來,「碳抵銷」的品質參差不齊,企業聲明也成為聲譽風險,而重建公眾信心至關重要。


(腦力激盪:能否利用人工智慧和區塊鏈等現有先進技術?)


簡而言之:第六條旨在使碳信用額度更像經過審計的工具,而非行銷口號。


這對企業氣候戰略意味著什麼?


對企業而言,第六條並非自動將所有碳信用額度變成「好」的,而是提高了人們對「好」的期望。


買家越來越希望獲得授權證明、明確是否適用相應的調整,以及碳信用額度的用途與企業聲明(例如,貢獻融資與補償索賠)之間的一致性。


同時,內部脫碳仍然是重心:碳信用額度正被推向輔助角色——彌補短期缺口、為難以減排的轉型提供資金,以及加速供應鏈中的減排。


商業訊號:市場規模或許會擴大,但審查力道將更快


隨著《歐洲人權公約》第六條框架的日益成熟,更多司法管轄區將探索如何將相關方法連結起來,並透過碳信用計畫吸引氣候融資。這可以釋放減緩氣候變遷所需的資金,尤其是在新興經濟體。


然而,審查力度也迅速加強:公民社會、投資者和監管機構都在尋求嚴格的基準線、額外性、永久保障措施以及透明的登記制度。


最終的贏家將是那些將碳信用額度視為合規級資產的機構:這些機構的碳信用額度均有據可查、受到有效管理,並使用嚴謹的聲明語言。


本季ESG領導者可參考的實用建議


如果您的機構正在購買碳信用額度,請先考慮以下三個問題:


(1) 此碳信用額度作為減緩氣候變遷的工具是否品質高?


(2) 該碳信用額度的授權和會計方式是否能避免重複申報?


(3) 您將如何公開聲明?這些聲明是否經得起投資者和媒體的審查?


第六條將碳市場從單純的採購議題轉變為治理議題——這對提升其公信力而言是一個正面的進展。


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:






 
 
 

留言


欢迎联系我们,获取更多信息,并尽早开启您的ESG/ 可持续发展之旅。

我们致力于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友谊。

Copyright © 2026 EcoVision Consultancy Limited 版权所有

bottom of page